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暂行)


新增人:  新增时间:2014-12-10  点击量:10

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暂行)

2014年修订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凡属于管理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查处。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三条  管理责任包含以下内容: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6、其他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过程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新的实验方法或检修、试运行等),虽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发生了不可预计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差、技术缺陷、超期使用、陈旧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或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

4、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赔偿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优先接受实物赔偿,赔偿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原设备,由资产管理员鉴别接收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丢失或损坏严重致使报废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七条  对于一般通用或专用仪器设备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20%--50%的赔款。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如下:(计算损失价值为0的,按评估残值价赔偿)额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损失价值 = 设备原值×额定使用年限额定使用年限 :对于计算机(IT)类,5年;仪器仪表类,15年;机械类 ,20年。

第八条  对于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其外部设备、数码相机、摄像机、录像机、通讯设备等),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1、实物赔偿:为新购仪器设备。2、采用计价赔偿方式的,(1)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100%赔偿;(2)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80%赔偿;(3)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60%赔偿;(4)购置三年(含)以上,按原值的50% 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赔偿手续:

1、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查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初步确定事故的性质(是否属责任事故)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使用单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处理)表》(附件一),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资产部;

3、财务资产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4、财务资产部开出《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附件二),下达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通知事故责任人到财务资产部办理赔偿缴款手续。

第十条  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财务资产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协同查处。对特别重大的事故还应成立工作组查处。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二条  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除赔偿外,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责任人接到《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后应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超过通知单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将通知使用单位追缴,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使用单位审核同意,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办公经费、单位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款交付后,财务资产部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使用单位处理意见等)和缴款凭据办理资产核减手续。

第十七条  被抢、盗的仪器设备,一年后找不到实物的,按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结案资料和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注销实物账。

第六章  附  则

十八条  学校材料、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矿业大学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处理)表》

附件二:《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

中国矿业大学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处理)表

单 位 名称:                                         

损坏或丢失:                                         

仪 器 名称:                                         

责  任  人:                                        

日      期:                                      


中国矿业大学财务资产部制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型号规格


原价值


购置时间


存放地点


损 坏 或 丢 失 原 因:责任人:                                 年   月   日

实验室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单位处理意见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财务资产部 意见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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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矿大财字[2015]5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