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2013]3号)等规定,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暂行)》、《中国矿业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暂行)》。经2015年5月20日国资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2、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暂行)
3、中国矿业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矿业大学 2015年12月28日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需建立中国矿业大学固定资产台账,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处、室等)二级管理体制。财务资产部为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部、处、室等)(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要配备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发展规划;协助职能部门审核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
3、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组织起草并审核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统一办理进口免税和国产仪器设备的退税工作;
4、负责办理学校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登记入账、调拨调剂和维修、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资产清查、统计上报及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督促学校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维修维护、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切实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账、调拨、借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2、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3、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校内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4、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配 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条 仪器设备配置要编制立项计划,涉及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编制立项计划。仪器设备立项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配置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全面了解和比较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等情况,保证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学校的需要。
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上配置项目和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调研和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得购置。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配置项目必须提供详细设计图纸和加工改造项目具体明细,明确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配置必须保证安全,场地和安全防护条件不能满足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中矿大财字〔2014〕13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矿大财字〔2014〕14号)执行。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如下规定执行:
1、仪器设备到货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接收和核对手续;
2、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安装调试;
3、对性能指标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相关专家(3人以上)、财务资产部、各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验收主要内容
1、查验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
2、查验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附配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随带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卡、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查验仪器设备各项功能指标是否与技术协议约定内容相符,是否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
4、查验仪器设备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5、对于升级和改造的设备需核对改造前后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对于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不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章 建 账
第十九条 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何种经费及来源渠道,都必须在财务资产部登记建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条 基建、改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必需从总造价中分割出来,按基建规定单独验收入账。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建账所需资料
1、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复印件;
3、 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4、 40万元及以上要提交《开放服务机组登记表》、《开放服务机组收费标准申请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技术资料。
(5)自制设备(自研系统)需提交《自制设备论证报告》和校内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规定:
1、新购入仪器设备(含附件) 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成本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账手续。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应安装存放在校内(含校外产权地点),特殊情况安装存放在校外需报学校批准。仪器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和配套设施应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要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仪器设备,需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财务资产部备案。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的人员,应通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并在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盖章,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挪用、出租或外借,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各类资产进行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开放共享平台和开放机制,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和对外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共享情况、有效机时数、教学科研成果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功能利用与开发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各单位所配置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对单价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负责检查、考核;单价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由财务资产部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制定设备购置计划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将督促进行整改;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将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剂。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绩效考核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单位,学校将对其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九章 维护与修理第三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各单位在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同时,应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各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及时清理、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尽量以校内为主,在校内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经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资产部同意后,可将仪器设备送校外维修部门或请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本单位如不能自行修复,可下载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向财务资产部提交维修申请;
2、财务资产部应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损坏原因和损坏情况,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作出认定,与使用单位共同商定维修方案,估算维修经费;
3、按采购规定确认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4、设备维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确认;
5、设备维修所更换的配件,由财务资产部统一留存、处理。
第十章 报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条件:
1、使用期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或已完成其极限指标数,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无法满足需要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
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
第四十条 提交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有实物,无实物按损坏丢失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程序按《中国矿业大学资产处置管理细则(暂行)》中矿大财字〔2014〕42号执行。
第十一章 损坏、丢失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优先接受实物赔偿,赔偿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原设备。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责任主体为使用人、保管人、保管单位(院、部、处、室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按《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05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文件汇编)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 中矿大财字[2015]59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