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汇编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录
二、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4
三、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8
四、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0
五、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产管理制度... 12
六、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条例... 13
七、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管理制度... 15
八、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管理制度... 16
九、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压缩气体钢瓶管理规定... 17
十、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8
第一条 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1998年被原煤炭工业部批准的“矿业安全工程”国家煤炭工业重点实验室为基础,教育部于2009年12月批准建立的。依托中国矿业大学“安全技术及工程”国家重点学科、“安全技术及工程”和“安全管理工程”博士点学科进行建设,紧紧围绕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领域关键基础科学问题,以遏制矿井重特大灾害事故,满足促进煤炭工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国家重大需求为主要研究目标,涉及矿业安全学、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工程热物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矿井自动控制与监测、安全管理等学科领域,具有鲜明的矿业安全工程交叉学科特色。它是我国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领域重要的科研、教学、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教育部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作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取得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特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总则与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贯彻执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面向国内外开放。实验室管理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在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为了加强重要事务决策的科学性,成立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分室主要学术带头人等组成的室务委员会。本室的规章制度和重要事务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协商,获多数通过后执行。持有异议者可在执行半年后请求重议。
第四条 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下设8个研究所:(1)矿井通风与防灭火研究所,(2)煤矿瓦斯治理研究所,(3)矿井瓦斯防治与利用研究所,(4)煤岩瓦斯动力灾害研究所,(5)安全监测监控研究所,(6)突出预测及安全装备研究所,(7)安全工程研究所,(8)消防工程研究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及开放课题,评价实验室研究成果及有关问题提供建议。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国内外同行专家中聘任,由校长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办公室主任1名。实验室主任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召开日常会议。2名副主任的职责为:副主任(一)分管实验室的计划、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对外开放与服务、合作与交流日常事务;副主任(二)负责实验室科研与成果管理、研究生培养及教育、学科发展、出版物及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进行实验室事务的管理。实验室设科研秘书2人,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科研秘书一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及安全工作、实验室档案管理;科研秘书二协助主任负责进行科研成果管理、学术交流的实施、年报出版以及实验室行政、后勤等。
第七条 在本总则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本总则由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以确保本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学院独立的科研和教学单位,为独立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领域关键基础科学问题,以遏制矿井重特大灾害事故,满足促进煤炭工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国家重大需求为主要研究目标,是中国矿业大学学科建设的重点,中国矿业大学将其列为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重点实验室在学校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1)重点实验室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教职工考核、职称评定、工资与福利等人事工作归口人事处。在职称评定工作中,由安全学院组织上报材料,提交学校的相应学科组进行评审。
(2)重点实验室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处,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请、管理、结题、鉴定、成果申报等工作归口学校的科技处。
(4)重点实验室承担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的部分培养任务。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学位等工作,由所在学科的学院负责。
(5)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由重点实验室和所在学院共同建设。
(6)重点实验室成立党总支部和部门工会,隶属学校党委和学校工会。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制定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批开放基金申请,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和实验室日常工作会议,制定政策以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努力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充实本实验室的研究队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2名兼职副主任。实验室设实验室办公室主任1人,科研秘书2人。各研究所固定人员中设1~2名学术带头人。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 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已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实验室主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在任期内努力把实验室建成国家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七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领域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凡欲来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办理基金申请和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和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做研究工作,并鼓励正在完成硕士、博士论文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青年科学工作者来室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报告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实验室内部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与分块相结合、各有侧重、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面开放”管理模式,即实验室、各研究所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研究生管理实行导师责任制。在实验室总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各研究所根据其内部的实际需要,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其中研究所(1)“矿井通风与防灭火研究所”、 研究所(2)“煤矿瓦斯治理研究所”, 研究所(3)“矿井瓦斯防治与利用研究所”、 研究所(4)“煤岩瓦斯动力灾害研究所”、研究所(5)“安全监测监控研究所”、研究所(6)“突出预测及安全装备研究所”、研究所(7)“安全工程研究所”、研究所(8)“消防工程研究所”。各研究所负责人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各研究所的建设规划服从整个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专职人员以及五个分室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需将重点实验室署名为第一单位,中文名称为“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Coal Methane and Fire Control,(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主任基金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预算拨给实验室一定数量的仪器运行经费,用于仪器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学校每年按预算拨给实验室一定数量经费作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费用。在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实验室的仪器运行经费和日常管理费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在实验室作学习的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初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学习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学校规定的上班工作时间。
第四条 实验室设有专职实验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财产管理、安全管理、考勤管理、实验台搭建等,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需与相应人员联系。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实验室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设备,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任意将仪器拆卸、带出实验室外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六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卫生是每个人的责任。做到室内布局合理,设备、家具摆放整齐,每天工作完毕后要清扫工作场地,在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东西要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扔废弃物。
第七条 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能在室内吸烟,不能随意将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带入实验室。
第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与防范工作,消防器材与设备保持完好、到位,实验室有关人员会使用消防器。实验完毕,下班前就注意检查电源、水源、气源、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排除各种隐患。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按危险药品管理规定领用,妥善保管好。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实验室有权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分工负责安全的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工作,并由安全员负责实施。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员实施本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的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重点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六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八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女同志要带帽子。
第九条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实验室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财产属公有财产,人人必须爱惜使用。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财产由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财产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及账目。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仪器设备负责人制度,由专人保管,其职责为对新购置仪器设备到货的验收,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出借,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条 凡购买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到先建帐,后报销;还应做到负责及时验收,并有验收记录及使用说明存档。如遇设备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保修或退换,以防伪劣产品流入实验室。
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在用消耗品或其它物资,要有物资帐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凡购买的家具,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到先到财产管理员处登记建帐,后报销;
第八条 凡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财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报学校设备资产处审批。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至赔偿。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具体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对使用人员在保管、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培训和监督,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的个人提出意见,对不听劝告者停止其使用权,造成损失者将予以处罚等。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操作培训制度,使用人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前要签定《仪器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责任书》,使用中小型仪器要经过仪器负责人认定能够独立操作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三条 使用人在借用仪器前要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借用人、仪器名称、校内编号、型号、数量、借用日期、归还日期,收费设备还要写明使用机时,分析设备要写明分析样品数。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借用时间为一个月,期满后可续借,对不办理续借手续者,管理员有权索回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用毕,借用人要及时与管理员联系办理归还手续。管理员应清点设备数量,检查仪器的工作状况,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准归还;若有问题,使用人必须写明书面报告备案。
第六条 任何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均不准私自拆卸,对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拆卸损坏设备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处罚。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未经许可,借用人不得把仪器设备转借他人。实验室对转借人实行暂停使用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不超过两个月的惩罚;对因转借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实验室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因科研试验确需借出校外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归还时有关负责人应对仪器进行检验,确认完好无缺;如有损坏,借用人员应承担仪器的修理费用。
第九条 仪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向实验室主任申报所需易损、易耗及备件情况。
第十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员要及时维修,不能自己维修时要及时报告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不得无故拖延,以保证仪器的完好率。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人员应保留现场并及时联系仪器负责人,使用者不得自行处理,但要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写成书面报告,交实验室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各项资料随仪器保存,有多份资料的要交由实验室资料管理员统一存放。使用者在使用这些资料时,不能带出室外,阅读后须放回原处。
第一条 落实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二条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健全,并将操作规程挂在醒目的地方以利操作时作用。
第三条 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没,每次用后填写记录。
第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如说明书,图像和维修记录等和零部件认真妥善进行保存。
第五条 仪器有专人指导使用,其他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 仪器必须保证正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一旦发生故障立即将故障情况报校设备管理处,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商计处理方案及时进行修理。
第七条 建立事故记录、保养、检修记录等,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填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事故人及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负责对其他使用人员(教师和学生及外单位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第九条 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为仪器筹措维修经费。
第一条由本实验室全额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室和研究者原单位共有,以本实验室为主。论文或其技术文件署名本实验室,名称为“煤矿瓦斯与火灾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研究人员的原单位副署或加附注说明。
第二条 部分得到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研究者原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有,论文署名时并列研究者所在单位及本实验室。
第三条 加强对在研项目阶段性成果的管理,本实验室与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重点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访问研究人员,其研究成果以原所在单位为主,本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
第五条自带课题及经费,在本实验室从事部分工作的,其成果以原所在单位为主,本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
第一条 气瓶应直立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
第二条 气瓶应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
第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
第四条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情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五条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六条 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
第七条 定期巡查气瓶存放间,及时排查问题;
第八条 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对使用气体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一条 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严格落实岗位人负责任制。保管员、使用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认真严格管理操作,严禁违章或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第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路或增设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第四条各实验室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实验品做到随用随领,对混合存放起反应的物品、药品要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第五条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的场所配备齐全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整好用;
第六条 安全岗位责任人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查并对使用师生进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