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06]286号)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 职务 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轮)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600 |
正副厅级、教授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位(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00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位(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150 |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除第六条第(一)(二)两款以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除院士、正副厅级、教授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乘坐火车符合规定而未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的,按硬座票价的80%发放补助;改乘软席座位的,按实际硬座票价的80%发放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补助。
(三)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四)上述所指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包括中途必须转车而不必住宿的;若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须分段计算乘车时间。
第八条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公杂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购买的民航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五条 在徐州市区内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教职工到郊县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在20元/人·天内据实报销;当天不能往返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议、外派、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在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给,借用期间不发公杂费。
第十九条 我校教职工经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的有关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党校和其他短期学习培训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不发伙食补助、公杂费;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二) 在徐州市学习,只报每日往返市内公共汽车票,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七章 学生生产实习、研究生到外地参加会议或调研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学生实习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按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连续乘车超过36小时的,可按实习学生总人数的1/5购买硬席卧铺票;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准乘出租车、旅游车)。
实习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实习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的,经导师同意其出差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研究生参加指导本科生到外地实习,也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研究生实习按学生生产实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各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夏令营等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按城市间距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均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线路、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直线单程交通费,火车按快车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为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为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规定乘坐等级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我校差旅费和学生实习经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矿大财字[1996]06号文件)、《中国矿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学生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中矿大财字[1996]11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我校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矿大财字[1997]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